注意事項:
一、眷屬加保資格:
1.無職業之配偶、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(如: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曾祖父母、外曾祖父母等)
2.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(限子女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);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者請附學生證影本
3.應屆畢業學年終了或服役退伍日起一年內無職業者(附畢業證書影本或退伍令影本)。
4.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(附證明文件)
5.領身障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(附身心障礙手冊)
6.符合重大傷病且無業(附重大傷病卡影本)
二、申請新生兒首次加保,請檢附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至人事處專員室辦理。
三、健保轉入當月由轉入時投保單位繳納全月保險費,轉出時當月由他投保單位繳納全月保費,健保費不做破月處理。
四、眷屬之保險費,超過三口者,以三口計。(同一人的依附眷屬若超過3人,第4人起就免付健保費。但健保依附眷屬有直系血親的身分限制,公婆或岳父母無法加掛在女婿或是媳婦名下。)
五、受拘役或刑之判決及留職停薪進修者,應辦理退保。
六、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健保得選擇在本機關繼續投保,僅繳納自付部份保險費,保險費繳款單由健保局直接寄發被保險人繳納。
七、現職人員入伍期間應辦理退保,退伍復職後再辦理加保。
八、眷屬可選擇依附健保費較低之被保險人投保,以減輕保費負擔。(如未滿二十歲子女可依附父或母其中一方投保薪資較低者投保,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依附子女投保薪資最低者投保)
九、退休公教人員如無職業者,可選擇以第6類地區人口身分投保於戶籍地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,如子女投保薪資較第6類保費低,亦可依附於子女辦理投保。
十、公保年資滿30年者(88年5月31日前參加公保者),被保險人本人健保費自付額部份由在職服務機關全額補助。